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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离婚多成真,约定不明若纷争

时间 :2021-01-2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案件回放

陆渊与慕蓉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小蓉。由于慕蓉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中介的建议,双方先办理“假离婚”,慕蓉与具有购房资格的朋友结婚,办理完房屋权属登记后,双方再复婚。


 

于是,在陆渊父母的支持下支付了首付款的情况下,双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4号房屋。几个星期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办理收房、装修、搬家,继续以夫妻名义与孩子共同生活,生活与离婚前并无异样。

 

后,房屋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在慕蓉名下;而办理复婚登记的事一直拖着。2019年5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并分居。现为房屋权属,陆渊诉至法院。

 

慕蓉辩称,讼争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2016年,我和陆渊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不是陆渊所说的“假离婚”。陆渊的父母的确给过我50万元,但并不是买房的首付款,而是对陆渊做出的不轨之事给予的补偿。

 

经查,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小蓉由慕蓉抚养,双方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法院经审理,判决:登记于被告慕蓉名下的XX4号房屋由原告陆渊、被告慕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慕蓉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本案从查明的事实看,陆渊之父在其离婚前及离婚后,向慕蓉转账近8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系陆渊之父通过抵押自己名下房产获取的贷款;离婚后,陆渊亦多次向慕蓉的银行卡转账。慕蓉虽否认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及偿还房屋贷款,但未有证明显示慕蓉支付购房款等款项有其他来源。

 

综上,陆渊、慕蓉在离婚前后共同参与购房、支付购房款等过程,双方存在购买房屋的合议;离婚后,双方仍以经济共同体支出开销,存在财产混同,双方亦未能明确对涉案房屋的具体出资额。故法院确认陆渊、慕蓉各占讼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于法有据。

 

恒略律师提醒: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