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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未予当庭出示,行政拘留认定违法

时间 :2021-01-2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关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一节,上诉人于二审中主张一审已向法院提交工作记录用以证明因多次传唤何小平未果导致本案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于一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并未记载工作记录,且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一审庭审笔录中亦未显示上诉人当庭出示该工作记录并经法庭质证环节,故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意见,因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案件回放

20199月,西安市高L分局作出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何小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110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何小平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确认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撤销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L分局辩称,当地派出所受案后,查明何小平自2016年起,多次不听劝阻到北京非访区信访。经全面调查后,高L分局认为何小平的信访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何小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高L公局提交了相关证据。

 

何小平认为,其于2019626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信访,高L公局于20199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超出法定办案期限。其不可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更没有违法。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高L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431号处罚决定书违法;撤销被告市公安局作出的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高L分局不服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案涉公安分局根据有关行政机关移交的训诫书、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何小平于非访行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一节上诉人于二审中主张一审已向法院提交工作记录用以证明因多次传唤何小平未果导致本案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意见,经查,诉人于一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并未记载工作记录,且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一审庭审笔录中亦未显示上诉人当庭出示该工作记录并经法庭质证环节,故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意见,因缺乏证据予以佐证,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恒略律师提醒: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