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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拆除但房屋信息已采信,政府应予补偿

时间 :2021-01-1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6年,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商丘市汉梁文化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及附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决定对商丘市汉梁文化公园二期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案件回放

因河南商丘汉梁文化公园拆迁,代某某配合拆迁工作,将房屋自行拆除。但区政府一直未支付补偿款,代某某多次反映均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区政府答辩称,原告所诉称汉梁文化公园项目并未经过政府征收决定,且相关房屋拆迁是原告自行所为,并未有被告要求或强制。

 

经查,2014年,为配合商丘市汉梁文化公园建设,在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后,原告自行将其房屋拆除。被告信息采集表显示原告代某某的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面积205.4304平方米,总层数为一层,无其他附属物。2016年,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商丘市汉梁文化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及附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决定对商丘市汉梁文化公园二期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向原告代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4942.672元。区政府不服,上诉后被驳回,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未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并退还土地。在案涉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还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对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了确认,并且经调查核实了解到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据此,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其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行政机关实施文化公园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恒略律师提醒:

违法建筑须经有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定,不能仅以建设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简单地作出结论,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已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