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终结破产,股东不交账册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 :2021-01-1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现佳人无约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管理人清算程序不能进行债权人不能在清算中公平受偿,损害了约尔不至公司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某黄某对佳人无约公司就636909.59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回放

佳人无约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确认约尔不至公司的债权为636909.59元(其中本金622742.20元)。因佳人无约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下落不明,亦未移交公司财务账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约尔不至公司认为,林某、黄某作为佳人无约公司的股东,在其公司终结时负有清算义务;即使破产清算时佳人无约公司资不抵债,但也要经法定程序依法清算。现佳人无约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管理人清算程序不能进行、债权人不能在清算中公平受偿,损害了约尔不至公司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某、黄某对佳人无约公司就636909.59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某、黄某辩称,佳人无约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未经营、无财务账册可以提交;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佳人无约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林某实缴出资额2万元,黄某实缴出资额8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林某、黄某对佳人无约公司就636909.59元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婧律师认为,本案中,林某、黄某作为佳人无约公司的股东,未移交公司财务账册,导致管理人无法对佳人无约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其行为已构成公司法上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了约尔不至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林某、黄某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未经营、无财务账册可以提交,且未移交公司财务账册的后果仅是管理人无法获得准确的职工债权信息,与债权损失亦无因果关系等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未对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