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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500万元,东窗事发被没收

时间 :2021-01-0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件回放

梅某公司在报名参加都市产业园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投标前,与安徽芜湖M的暖通设备销售公司多联机产品经理曹某等人商议,准备以M的品牌参加产业园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投标,请求曹某提供帮助。


 

曹某与公司总经理邵某商议:可以帮助梅某公司中标,且可以按规定的买断价低520万元作为合同价格,但要求梅某给付500万元好处费。中标后,梅某分五次支付给曹某530万元。邵某分得242万元,曹某分得278万元。曹某还以给团队业务员辛苦费的名义,安排于某(另案处理)行扣留应返还给梅某公司的保证金53万元。曹某将其中30万元现金分给7名公司业务员,于某分得4万元;剩余23万元曹某分得12万元,于某分得1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退出赃款242万元,被告人曹某退出赃款278万元,6名业务员退出违法所得26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案扣押的的赃款535万元及违法所得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岚律师认为,被告人邵某、曹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邵某、曹某的索贿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曹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够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获得案发单位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对二被告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