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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为何离婚后反悔得到支持

时间 :2020-12-31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张某主张案涉约定显失公平,但依据张某书写的离婚补充协议中载明的丁某现怀孕五个月,孩子去留问题自主权由丁某所有,男方不得干预等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丁某所有并非以胎儿是否出生为附加条件,丁某的引产行为不应作为案涉财产分割条款应否予以撤销的评价标准,张某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


案件回放

张某与丁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86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项约定:位于辽宁省盘锦市住房113.38平方米产权归女方丁某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还清(还款时间为201612-202612月,时间为10年)。


 

离婚后不到一年,张某认为争议房屋是其婚前财产,案涉约定显失公平,遂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协议第二项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可以证明,案涉约定是张某深思熟虑的决定,并不是在离婚当时“头脑一热”的产物。判决驳回诉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争议房屋归丁某所有,尚未清偿的房屋贷款由丁某予以偿还。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应否予以撤销。


 

张某主张案涉约定显失公平,但依据张某书写的《离婚补充协议》中载明的“丁某现怀孕五个月,孩子去留问题自主权由丁某所有,男方不得干预”等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丁某所有并非以胎儿是否出生为附加条件,丁某的引产行为不应作为案涉财产分割条款应否予以撤销的评价标准,张某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张某虽在上诉状中称案涉房屋首付款系父母支付,其无权予以处分,但在一审庭审中张某自认此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故可以推定即使首付款系其父母支付亦可视为父母对其的赠与或借贷,其关于无权处分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

 

鉴于丁某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声明:愿意承担偿还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案涉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的义务。此系对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张某的利益,故应予以确认。故二审法院判决予以调整,于法有据。

 

恒略律师提醒: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