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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客人意外死亡,宾馆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 :2020-12-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罗某的母亲吴某认为,赵某介绍刘某贺某入住罗某的开设宾馆并获利,颜某出租房屋给罗某开设宾馆,均应承担责任,诉请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560000元

案件回放

刘某经赵某介绍,到罗某经营的“新化宾馆”1212房间入住,赵某将收取的220元房费在扣除30元介绍费后交付给罗某。

 

当晚8时许,罗某敲1212房间没有回应,遂喊来赵某一同用钥匙开锁后进入房间。因刘某未在房内,卫生间门被反锁,罗某于是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打开卫生间门,发现刘某在卫生间。经医生现场确认,刘某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告死亡。案经公安分局现场勘验,认定死亡原因排除他杀,死亡性质是意外。

 

罗某的母亲吴某认为,赵某介绍刘某、贺某入住罗某的开设宾馆并获利,颜某出租房屋给罗某开设宾馆,均应承担责任,诉请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560000元。法院审理后,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罗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被告罗某经营的宾馆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查、登记,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法规,但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亦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被告赵某、颜某作为介绍人、房屋出租人,对刘某死亡的结果也同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吴某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