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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办事没办成,请托费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 :2020-11-0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潘伟律师认为,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案件回放

江冬雪请托梅春莎帮助其办理退休,梅春莎以此为由从江冬雪手中拿走人民币25000元作为前期费用,同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事情办不成返还。后,梅春莎再次提出需要68000元,并一再保证事情办不成全额返还,同时出具欠条一张。之后,江冬雪多次找梅春莎了解事情进展情况,梅春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79月,江冬雪到社保局了解情况,方知梅春莎没有办理此事。江冬雪到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因此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江冬雪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梅春莎返还此款,梅春莎的前夫张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梅春莎辩称,我也是中间人,钱不在手里,因为王某说他在人社局里有熟人能办好此事,我把钱给王某了,所以我不同意返还。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要求返还的钱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且已离婚,张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不当得利纠纷判决梅春莎返还江冬雪人民币93000元。梅春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驳回。梅春莎申请再审。再审后,法院裁定:撤销二审、一审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告)江冬雪的起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潘伟律师认为,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江冬雪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请托他人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梅春莎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退休行为。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恒略律师提醒: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私利违法请托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