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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房贷还清后房子归女方,谁知……

时间 :2020-11-0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杨楠主张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韦某所负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与杨楠无任何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回放

圪塔公司与银行签署合同,约定圪塔公司委托银行向金无足公司发放委托贷款2000万元,期限2年;天马然公司、韦某(金无足公司实控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圪塔公司如期履约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后以金无足公司未按约归集约定的资金为由,提出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天然城市公司与韦某就金无足公司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债务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决生效后,圪塔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韦某名下位于广州天河区××1号房屋。韦某的妻子杨楠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号房屋的查封

 

经查,案涉房屋登记在韦某名下,有按揭贷款422万元,还款期限至2023年,尚有贷款余额1449532.21元未还清。

 

另查,杨楠与韦某于1986年结婚,201511月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夫妻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均归杨楠所有;涉案房屋待韦某缴清一切按揭手续后归杨楠所有。同时,在该协议在债务处理中载明: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经审理,法院驳回杨楠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骆瑜律师认为,本案杨楠在庭审中称其在家照顾孩子而一直未参加工作故难以认定金无足公司收益未用于韦某杨楠的夫妻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亦难以认定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杨楠主张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韦某所负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与杨楠无任何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涉案房屋的按揭手续尚未缴清,涉案房屋于杨楠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现仍登记在韦某名下,且贷款仍未缴清,故无法认定涉案房屋完全归杨楠所有。杨楠主张其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而能够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