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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不到庭,能按撤诉处理吗?

时间 :2020-10-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审法院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在原审法院的电子邮箱内显示发送成功,故可以认定该邮件已成功进入申请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案件回放】

程某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状中明确写明了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为“******@163.com”的电子邮箱。2017318日,原审法院使用电子邮箱向程某指定的电子邮箱送达传票,告知其4月20日到法院开庭。该邮件在原审法院的电子邮箱内显示发送成功。


程某在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对其裁定按撤诉处理。程某在裁定依法生效后,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原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而导致其未能参加诉讼,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申请对该案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再审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电子送达开庭传票的程序及裁定按撤诉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程某在行政起诉状中明确写明了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为“******@163.com”的电子邮箱。原审法院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在原审法院的电子邮箱内显示发送成功,故可以认定该邮件已成功进入申请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故可以认定本案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已送达程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原审法院依法通过传票传唤程某到庭参加诉讼,其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故法院有权依法对其按撤诉处理。


恒略律师提醒】

电子送达作为一个“新事物”,相关当事人应及时查收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避免超过法定期限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