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哥哥随父农村户,弟弟随母城镇户,房子拆迁怎么析产

时间 :2020-10-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以户为单位共有,一户一宅,因此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以户为单位共有,不是登记为户主的个人财产

案件回放

詹有贵孙桂枝结婚时,二人育有两子,大儿子詹向南随父亲落户农村,二儿子詹向北随母亲落户城镇。有贵名下有118.70㎡宅基地。

 

詹向南与褚某结婚后,生女詹晓楠,褚某、詹晓楠为农业户口。经政府批准在原宅基地旁扩建40㎡,修建房屋64.80㎡。后来,孙桂枝、詹向北将户籍迁移至詹有贵户籍,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詹有贵病逝后,旧城改造来了,拆迁产权认定254.72㎡,因两詹向北、张某不是拆迁安置对象,不占有相关份额。孙桂枝代表家庭财产共有人签订了《还房安置协议书》,获大两室一套,大三室两套,共三套还房。嗣后,詹向北对分家析产方案提出异议,詹向南诉至法院,诉请依法确认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分家析产。

 

被告詹向北辩称:案涉房屋是詹有贵和孙桂枝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份额应先分割50%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50%份额再行分割。

 

经查,詹有贵病逝未留遗嘱;孙桂枝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个人财产由詹向北和张某继承。审理后,法院判决:被拆迁房屋属于詹有贵、詹向南、褚某、詹晓楠四人的家庭共有财产;置换房3号房(三居)归詹向南单独所有,2号房(三居)由詹向南、褚某、詹晓楠按份共有;5号房(两居)由詹向南、詹向北、张某按份共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房屋是农户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詹有贵、詹向南原有宅基地118.7㎡,后因新增人口,经批准改扩占地40㎡建房64.80㎡。建房时孙桂枝、詹向北不是农业户口,故其不享有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产权性质,案涉拆迁补偿权益属于詹有贵、詹向南、褚某、詹晓楠四人共有;应先对产权按份分割后,再对詹有贵、孙桂枝的份额进行法定继承。

 

恒略律师提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以户为单位共有,一户一宅,因此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以户为单位共有,不是登记为户主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