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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认购,你要的是“曾经拥有”还是“天长地久”

时间 :2020-10-1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绿某地公司作为投资者,对人防车位在平时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其将车位使用权予以转让,系其行使收益权的一种方式,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案件回放

20181月,李金玲作为乙方与济南绿某地置业公司签订某项目《车位认购协议书》(一):乙方认购RXX1号车位,总价款32万元,定金1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李金玲支付1万元。此后,李金玲向置业公司支付31万元。

 

20183月,李金玲再次与绿某地公司签订《车位认购协议书》(二),认购RXX2号车位,总价款30.4万元,定金1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李金玲支付10万元。

 

20186月,绿某地公司作为出卖人,与李金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地下车位归出卖人所有”。

 

后,李金玲以案涉两个车位为消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位认购合同无效、返还车位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绿某地公司辩称,虽然合同中载明地下车位归出卖人所有,但不能据此认定绿某地公司转让的是产权,享有产权与转让使用权并不矛盾。同时,购买车位等重大资产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金玲选择车位时有纯数字编号的产权车位以及R”开头的人防车位,李金玲选择人防车位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驳回李金玲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人防车位无法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只能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此,人防车位的产权转让在客观上是无法实现的。

 

本案中,案涉车位系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为绿某地公司,地下人防车位的面积没有计入业主专有部分的公摊;绿某地公司作为投资者,对人防车位在平时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其将车位使用权予以转让,系其行使收益权的一种方式,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恒略律师提醒: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目前市场上存在产权车位与人防车位,一些不法分子以产权转让方式销售人防车位,具有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