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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十年借款不但要还,还得支付利息

时间 :2020-09-2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牛大力向原告借款至今已近十年,且自起诉至今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牛大力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回放

20111月,牛大力因工程施工需资金周转,向茅茅草借款20万元,茅茅草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了借款。牛大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还款期限。马其达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承诺以其家庭财产提供担保。此后二人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收未果,茅茅草遂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相应利息。

 

被告马其达辩称:借条签字属实,但马其达在借条上注明以家庭财产担保,并未明确财产种类,家庭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了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依法予以调整;马其达以家庭财产作抵押担保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马其达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被告牛大力归还原告茅茅草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牛大力向原告借款,原告向牛大力支付了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牛大力向原告借款至今已近十年,且自起诉至今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牛大力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抵押合同中设立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明确具体,并以示的形式对抵押物的具体名称、数量、权属等内容予以明确,以保证权利的实现。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抵押不成立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家庭财产不是具体的物,且无法通过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补正,故该担保行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