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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行不通,网签合同判无效

时间 :2020-09-2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三被告与房产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在2016年9月1日借款协议的基础上签订,钱某向三被告借款出借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网签备案在三被告名下


案件回放

安徽亳州大某塘房产公司于201691日与钱某与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约定钱某借款200万元给房产公司,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2分;房产公司把国际城商业楼门面住房抵押给钱某,并办理抵押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如到期没有归还借款,抵押房产由钱某处置。


 

协议签订第二天,房产公司分别与王甲全、王乙全、王丙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亳州国际城商业楼门面住房出售给王甲全三人,后办理了网签。

 

20177月,法院裁定受理对大某塘房产的破产清算申请;钱某申报了案涉借款合同债权,申报本金1005000元,利息164600元,财产担保为网签房屋。201810月,法院裁定终止房产公司重整程序。

 

20196月,大某塘房产诉请法院:确认其与王甲全三人签订的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网签手续。

 

三被告辩称,其通过钱某购得涉案房屋,房产公司也出具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确立了买卖合同真实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经查,钱某出借给大某塘房产公司的款项系向王甲全三人所借,钱某与王甲全三人又约定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方协助原告撤销网签备案手续。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中,三被告与房产公司于20169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在201691日借款协议的基础上签订,钱某向三被告借款出借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网签备案在三被告名下。钱某所借款项亦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据此,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