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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妈与她争遗产遗嘱真假难辨,作为父亲的唯一女儿她该怎么办

时间 :2020-09-1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倾向认定遗嘱其下立遗嘱人处施恩全署名字迹与供检的施恩全署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案件回放

施恩全和前妻蔡生有女儿施晓慧;王某施恩全再婚,登记结婚当日,施恩全其位于重庆市的移民搬迁房和相关部门签订《搬迁协议书》。

20178月,施恩全因病去世。当月月底,王某从相关单位接收《搬迁协议书》中所述安置房。现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继承人施恩全所立《遗嘱》有效;确认原告继承案涉房屋,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施晓慧辩称,原告提交的遗嘱系造假。自己作为施恩全唯一子女,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父女关系很好,施恩全不可能将全部房产指定原告一人继承。

 

经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倾向认定《遗嘱》其下立遗嘱人处施恩全”署名字迹与供检的施恩全署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不能确定落款处的日期字迹与正文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正文内容同一认定的鉴定事项因缺少可比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书遗嘱内容上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署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王某举示的《遗嘱》经司法鉴定仅仅确认署名的真实性,未能确认其他内容系施恩全亲笔书写;虽然未确认的原因系出于对比样本缺少和目前技术条件,该原因难以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但其足以影响法院对于该《遗嘱》真实性的采信。且,原告一直未能通知《遗嘱》中签名的两人到庭,致使法院不能排除影响认定《遗嘱》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因此,法院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不予采信,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署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