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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充当孩子抚养费,过户给对方后还能被执行?

时间 :2020-09-1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故洪燕与韦军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案涉房产确定归韦军所有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义马煤业利益,对义马煤业执行回转的实现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对义马煤业继续执行的请求,本院应当支持


案件回放

因河南义马煤业集团与洪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查封吉林白山市洪燕登记在韦军名下的房产XXX7号,韦军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XXX7号房屋的执行。


 

义马煤业认为,韦军系洪燕前夫,该房屋系洪燕为逃避债务无偿过户给韦军的,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案涉执行裁定书。

 

被告韦军辩称,案涉房屋系抵顶每月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而并非申请执行人所称无偿过户给韦军。白山市中院作出中止执行执行裁定错误。

 

经查,洪燕与韦军于201412月登记结婚、于20152月登记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短,并且二人是在洪燕于20142月收到义马煤业执行款22031534元之后。法院认定洪燕与韦军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案涉房产确定归韦军所有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律,判决:准许执行法院作出的案涉执行裁定书中的执行标的XXX7号房产。韦军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房产所有权登记在韦军名下,是韦军基于与洪燕离婚协商而取得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韦军所有。因案涉房产系洪燕与韦军结婚之前洪燕的个人财产。韦军、洪燕主张案涉房产归韦军所有系用于抵顶韦小军抚养费,但是洪燕具有抚养韦小军的能力,且案涉房产价值与抚养费数额相差悬殊,不能合理对应。故洪燕与韦军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案涉房产确定归韦军所有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义马煤业利益,对义马煤业执行回转的实现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对义马煤业继续执行的请求,本院应当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