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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法人代表只是挂个名 没想到官司上身麻烦大

时间 :2020-09-0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而案涉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原告小慧和被告小强没有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增资决定,股东会决议上小慧的签名也与其在公司成立时的签名明显不同,结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汇强公司并未就作出实际召开股东会,原告现主张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案件回放

小慧小强分别出资10万元(占10%股份)和90万元(占90%股份)共同设立南京集思益有限责任公司。 

201911月,在未告知小慧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同时擅自作出将小慧的出资额增加至2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并工商局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直到案外人袁某申请对集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小慧才知道事有不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被告汇强公司作出的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被告汇强公司辩称,持股占比90%小强已经出席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增资决议,仅会议召集程序有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增资决议合法有效

 

经查,原告小慧与被告汇强公司小强签订《协议书》,约定:小强汇强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实际管理者;汇强公司聘用小慧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行为造成任何经济索偿或法律纠纷,均由汇强公司小强共同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小慧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汇强公司作出的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本案中汇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除非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案涉《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原告小慧和被告小强没有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增资决定,《股东会决议》上小慧的签名也其在公司成立时的签名明显不同,结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汇强公司并未就作出实际召开股东会,原告现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