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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以男方名义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卖了,是否有效?

时间 :2020-09-0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翠叶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系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萧香韩担未按约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的违约金,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20178月,萧香以韩担的名义与翠叶、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韩担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房屋卖给翠叶。萧香代韩担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当天,翠叶向萧香支付了定金3万元;萧香向中介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承诺出售的房屋给翠叶,已征得房屋权利人韩担的同意,并授权本人代为签订售房合同。本人保证该房屋权属明晰无纠纷,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或买方按揭需要配合签字时,由房屋权利人或共有人亲自到场办理。本人愿为所签合同负责并按合同条款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翠叶称,韩担、萧香以多种借口推脱拒绝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遂向法院提出诉讼: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二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

 

经查,案涉房屋登记为韩担所有,韩担与萧香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1月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儿所有。房屋所有权人至今仍登记为韩担。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案涉房屋买卖未取得登记人韩担的同意,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对翠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翠叶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系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萧香、韩担未按约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的违约金,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二审维护原判。经四川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和一审判决;韩担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韩担支付违约金30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对韩担有约束力,韩担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萧香与韩担原系夫妻,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女儿所有,因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韩担,萧香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以韩担的名义对房屋进行处置是正常的;签订合同时萧香提交了房屋产权证原件,并向中介机构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其出售房屋已征得韩担同意,代为签订合同。且,已经查明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萧香以韩担的名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取得了韩担的同意。故,萧香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案涉合同对韩担发生法律效力。

 

恒略律师提醒: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