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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及时,这一天之前“告官”,法院不立案

时间 :2020-09-0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告认为,被告镇海区政府就175号院的房屋向第三人卫国颁发镇集建93字第XX2号土地证书,同时又批准第三人卫华领取镇集建93字第XX1号土地证书的行为,显然是重复登记行为,违反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和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后不得再次批准使用宅基地的规定

案件回放

浙江宁波市棉丰村褚崇文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向第三人卫华颁发的镇集建(93)字第XXX1号土地证书无效。 

原告诉称,1983年和1986年,第三人卫华申请建造了位于棉丰村175号的房屋。20176月,原告根据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审批实施方案》,向棉丰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在此期间,第三人卫国就175号房屋,持镇集建(93)字第XXX2号土地证书与征地拆迁管理所签订了拆迁协议。同年12月,第三人卫华又持镇集建[2006]XX40号(原证书号镇集建(93)字第XX1号)土地证书,就175号房屋再次与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将原告列为卫华户内的被安置人口。

 

原告认为,被告镇海区政府就175号院的房屋向第三人卫国颁发镇集建(93)字第XX2号土地证书,同时又批准第三人卫华领取镇集建(93)字第XX1号土地证书的行为,显然是重复登记行为,违反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和“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后不得再次批准使用宅基地”的规定。

 

被告辩称:三原告诉称要求确认无效的土地证书本就无效,无须确认;镇集建(93)字第XX1号土地证书已办理了注销。重复登记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中,被诉土地行政登记行为系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被诉土地登记行为在1993年作出,至原告于2019年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了二十年,即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恒略律师提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5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