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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最高法这样说

时间 :2020-08-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段某8月9日的工作任务是乘车返回板桥作业区,段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件回放

201589日一大早,43岁的段某离开西安的家,他要去位于甘肃合水的采油厂板桥采油作业区上班。两地相距约400公里。


 

当天上午9:30左右,段某说身体很不舒服,从上班途中返回医院接受治疗。输液期间,段某打电话给板桥作业区外协组,告知打完吊针就返回单位。但段某很快出现抽搐,进入昏迷状态,于当天下午6:40被宣告死亡。

 

按照长庆油田公司的相关规定,采油厂将职工往返日计入考勤作为上班时间,并形成惯例。段的妻子张某认为,89日属于上班时间,合情合理;段某89日的工作任务是乘车返回板桥作业区,段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但甘肃省人社厅决定、甘肃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均不予认定工伤。

 

起诉后,法院认定段某在89日乘车从相距400公里的家中返回板桥作业区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一审、二审均驳回诉求。段某的母亲薛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薛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1、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2、“视同工伤”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关于乘车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的问题。“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

 

恒略律师提醒: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