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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吃饭后走失意外身亡,同伴遭家属索赔12万!

时间 :2020-08-2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甲刘某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余元,朱某家属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朱某受到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30%责任



案件回放

2018年,某市的刘某甲、刘某乙在田间地头遇见同村智力缺陷的朱某后,带其开车一同去吃饭。吃饭期间,朱某走失,后朱某又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朱某家属认为刘某甲、刘某乙没有尽到安全照管义务,对朱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万余元。


刘某甲、刘某乙未告知家属擅自将自幼智力残疾无辨别能力的朱某带出吃饭,且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对朱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刘某甲辩称,朱某是在田间与自己相遇,且为主动上车,并非本人主动邀请。吃饭期间,朱某自行外出导致走失,自己当时不在场,无法及时阻止。在得知朱某走失后,两人及时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和通知其家属。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朱某家属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因此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甲、刘某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余元,朱某家属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朱某受到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30%责任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朱某存在智力缺陷,未经其家属同意,带朱某外出,未尽到安全照管义务,导致朱某走失,发生交通事故救治无效死亡的后果。两人对朱某死亡后果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朱某家属疏于对朱某照顾,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于朱某的走失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刘某甲、刘某乙二人的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要加强监管,以防发生意外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