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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产品,价格无法认定时可按数量认定

时间 :2020-08-1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属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市场中间价格,故一审法院按被害单位报价计算所缴获面板价值作为本案非法盈利的数额,认定不当

案件回放

张志向、邬梅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张志向、邬梅等人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查,20188月起,被告人未经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张志向对该工厂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邬梅协助张志向管理工厂。民警抓获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手机玻璃面板10,100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1,200个、销售单据16张及送货单2本。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648,00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六千元。

 

判决后,张志向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作为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错误,请求依法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改判张志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是上诉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影响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涉案手机面板在正规售后均没有单独更换及销售,无法确定市场中间价格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属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市场中间价格故一审法院按被害单位报价计算所缴获面板价值作为本案非法盈利的数额,认定不当。二审法院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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