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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汉死磕政府强拆 法槌敲响,最高法依法维护正义

时间 :2020-07-3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渭滨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李老汉死磕政府强拆 最高法依法维护正义

 【案件回放】

陕西宝鸡市渭滨区李老汉家的房子要拆了,李老汉先是状告拆迁办与其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违法,请求法院撤销。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拆迁工作在推进,李老汉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限期完成征迁工作的通知》,一审驳回,二审驳回。

 

房子终于被强拆了,李老汉再一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李老汉称,其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陈家村有房屋一处。2016829日,区政府设立的拆迁办《通知》:“在9224时之前,自行搬离,逾期视为放弃权属,将进行统一拆除,其住户损失自负。”原告认为没有补偿安置到位,未予搬离。同月11日,房屋被被告强拆。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老汉的诉讼请求。李老汉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渭滨区人民政府拆除李老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这一次,区政府不服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


 

最高法裁判要旨

最高法表示,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渭滨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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