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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俩,为啥不算自首?

时间 :2020-07-2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行为的是准自首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市面上出现一种名为“亿贷卡”的会员消费卡,声称有“商城购物、零元购车、现金借贷”等优势,可以帮助客户实现资金周转。李某和刘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亿贷卡”营销团队。他们通过电话、微信向客户推广“亿贷卡”,根据办卡额度不同收取客户3000-7000元不等的办卡费。



很快他们所鼓吹的优势根本实现不了,“亿贷卡”营销不过是一场骗局。然而,他们并未因此收手,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仍继续从事推广活动,骗取客户办卡费。不久陆续有客户得知这是一场骗局,随即向某区公安机关报案,二人闻风而逃。但藏匿在某市二人仍不安分,惹出新的事端,分别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在此期间,某区公安局得知了他们的下落,在某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将二人抓获。李某和刘某二人被抓获。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和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行为”的是准自首;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其义务,不具备自动投案属性,不属于自首。


李某和刘某在被抓获前一直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而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被某公安局分别采取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二人有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的义务。某公安局将二人抓获归案,二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二人的行为也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行为”的准自首。李某和刘某因其他犯罪行为被某区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但其诈骗的罪行已经被某公安局掌握。二人在某公安局抓获后才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恒略律师提醒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背井离乡,东躲西藏,是否一看到警察就惊慌失措?一听到警笛就提心吊胆?一想到过去就忐忑不安?“逃”海无涯,回头是岸,希望所有犯罪分子都能摒弃侥幸心理,早日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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