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美容店电疗致人死亡,一审判两年上诉不加刑?

时间 :2020-07-2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检察院提出抗诉鲁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原判没有阐明减轻处罚的事实与理由,却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属量刑错误,请求依法纠正

案件回放

201912月,春某美容美体生活馆经营者鲁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部门执行逮捕。

 

经查,201811月,被害人姬某与龙甲、杨乙、蒋丙到春某美容美体生活馆”向被告人鲁某学习生物电理疗技术。被告人鲁某在未查明姬某是否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应姬某的要求使用做生物电理疗,在理疗过程中姬某身体出现异常情况,遂拨打120电话,急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姬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猝死,不排除理疗是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的诱发因素。案发后,被告人鲁某到案自首。

 

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判决:被告人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鲁某与春某美容美体生活馆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项经济诉讼39003元。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鲁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原判没有阐明减轻处罚的事实与理由,却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属量刑错误,请求依法纠正。

 

二审期间,上诉人鲁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已支付),对鲁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鲁某宣告缓刑的和解协议。经合议庭不开庭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中,鲁某违反规定操作某美容养生按摩器,在操作理疗过程中诱发姬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其行为与被害人姬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但,原判在量刑时未阐明减轻处罚的事实与理由,却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属量刑错误,应予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有理,应予支持。二审期间,鲁某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化解矛盾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建议对鲁某宣告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

 

恒略律师提醒: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及时拨打律所电话,委托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