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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朋友圈吐槽商家算侵权吗?

时间 :2020-07-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因房屋装修需要,蔡某夫妇在某建材经营商店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并现场签订了买卖合同。蔡某夫妇发现其在建材店购买的门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牌,遂要求商家三倍赔偿。商家拒绝,蔡某夫妇遂找来当地电视台曝光商家的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


2019年7月,该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夫妇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发布的内容,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6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商家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蔡某夫妇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蔡某夫妇在微信朋友圈、好友群中虽发表了一些言论,但其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二人并未恶意扭曲事实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恒略律师提醒

随着新媒体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诉求。但需注意的是,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会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