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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不得的高压线,免不掉的责任!

时间 :2020-07-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5年3月秦某开始修建新房,在闲置多年的宅基地附近新栽了一根电杆,就在秦某的新房紧张施工的同时,供电公司在电杆上架上了高、低压输电线路。
 
部分线路距离秦某新房外墙很近,甚至不足50厘米,接头部分存在裸露点,存在危险性,由于忙于施工秦某没有注意到危险的存在。7月3日,秦某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高压线,顿时手脚僵直,瞬间掉下三楼。当即被送入医院治疗,经鉴定秦某构成8级伤残。秦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和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供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秦某各项损失50万余元。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秦某故意接触高压电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导致损害发生,因此不能免除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是秦某在建房施工中,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接触高压电输送设施造成触电损害后果,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同时,供电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居民点进行了统一规划且固定了建房位置的情况下,安装的高压电输送设施与房屋的水平距离远低于行政法规规定的1.5米,且明知高压电线与电杆接头处存在裸露点,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不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供电公司对秦某的触电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失。
 
【恒略律师提醒】
面对高空高压等潜在的高度危险性,一方面,经营者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特殊注意义务,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从源头遏制悲剧的发生;另一方面,群众自身也要加强防范,注意安全,远离危险源,避免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