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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强奸羁押15天按旷工开除 法院:撤销处分,补发工资

时间 :2020-07-2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某机关单位作出对景某开除处分决定之前,已经知道景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尚未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送达程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回放

景某系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案经法院两次审理,公诉机关以庭审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撤回对景某的起诉。法院刑事裁定准许撤回对景某的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景某不起诉。同日,景某被释放。


 

景某被释放后到单位上班,被告知:景某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根据单位作风建设制度规定,决定给予景某开除处分。

 

收到处分决定后,景某申请撤销开除处分决定,并请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而单位认为景某符合除名条件,给予开除处分,理由充分。

 

景某对开除处分的决定不服,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遂向法院提起人事争议民事诉讼,法院裁定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景某的起诉。

 

景某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指令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撤销对景某开除处分的决定;恢复景某的工作;补发工资104,458.54奖金119,000。某单位不服,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本案中,景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到单位参加工作,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不到岗工作,故景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旷工。

 

某机关单位作出对景某开除处分决定之前,已经知道景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尚未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送达程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单位对景某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确有错误,应予以撤销。

 

恒略律师提醒:

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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