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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拆除!村民:违法行政,恢复原状!

时间 :2020-07-16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新登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被拆房屋恢复原状,向徐安宇支付赔偿金10000元



案件回放

徐安宇在浙江杭州市新登镇炉头村有一幢两间两层的老房子,建于1978年,领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9月,新登镇人民政府用挖掘机强制拆除上述房屋和院墙。


 

徐安宇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新登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恢复原状;赔偿屋内财产损失15000元。

 

新登镇人民政府辩称,《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在未拆除涉案房屋前,徐安宇有两处住房,现住房圈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且涉案房屋属于危旧房屋,位于“建新拆旧”区块内,新登镇政府有权对其进行拆除。

 

经查,20177月,新登镇政府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责令徐安宇户于201783日前自行拆除此旧房子,若逾期未拆,将实施强制拆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徐安宇前妻胡某。201791日,被告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新登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被拆房屋恢复原状,向徐安宇支付赔偿金10000元。新登镇人民政府向杭州中院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合法建筑,受法律保护。

 

1999年1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1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

 

本案中,涉案房屋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合法建筑,不能再按违法建筑(包括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进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规定的执法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查处,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恒略律师提醒:

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涉房屋系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即便该房曾经系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违法建筑,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也不应通过拆除的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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