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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小妹怼二姐:立即搬出房屋,拍卖分割遗产 二姐:判决违法

时间 :2020-07-1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涉案房地产评估报告除房屋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外,其他评估依据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须由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范围,故龚梅提出原审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件回放

201810月,大姐龚华、小妹龚彬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姐龚梅立即搬出父亲遗留房产——位于长沙市工农路204号房屋。


 

经查,涉案房屋于20189月法院判决三姐妹各继承被继承人龚建国名下204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认为,现被告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被告既不同意采取变价分割也不同意折价赔偿的方式来履行判决,必然导致原告龚华与龚彬的按份共有权利无法实现。请求法院依法对讼争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的份额予以分割。

 

被告龚梅辩称:父亲在去世前虽然未对房屋的权属作出遗嘱指定,但对房屋的使用作出明确指示,明确在被告未购买房屋前对涉案争议房屋具有使用权。

 

庭审中,两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房屋,被告表明需要购买房屋,但因房屋价格的意见分歧原、被告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委托评估,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562373元。判决:204号房归被告龚梅所有;支付原告龚华、龚彬房屋价款各187458元。

 

龚梅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且评估价格过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中有5万元的房屋补贴,在房屋上市交易时应予以退还,故该5万元应从房屋总价款中剔除,对支付房屋价款进行了改判:支付原告龚华、龚彬房屋价款各170791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评估报告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房地产评估报告》除房屋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外,其他评估依据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须由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范围,故龚梅提出原审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房屋评估值为562373元,与龚梅愿意购买价55万元相差不大,其认为评估价格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结果显失公平,严重背离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存有漏项等都不能视为有效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最终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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