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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个月,新娘回娘家不愿登记,礼金能否要回?

时间 :2020-07-1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告交付该款项,不管是用于买货车还是买小车,均属于为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而添置,应当认定系以原告与被告吴某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交付,故该150000元具有彩礼性质,应予返还


案件回放

李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51日双方订婚,李某交付礼金18888元、订婚戒指一个(购买价格15999元),订婚仪式由李家操办。

 

之后,李某按习俗下聘礼,包括礼金88800元、足金手镯一个(购买价格20196元);为吴某购买OPPO手机一部(购买价格5499元)。后以为吴某买车为由,在媒人协调下,李家与吴告家商定了150000元的金额。20194月,李某的父亲李广文将150000元现金带至证人邓某的理发店,李某与吴某取走后于当日存入了吴某的银行账户。

 


2020年元旦,李某与吴某按照乡俗举办婚礼。举办乡俗婚礼后,李某与吴某共同生活约一个月。其间,双方因婚房漏水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吴某回到娘家居住。现双方均确认已无登记结婚的可能,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价值共计3105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收取的OPPO手机一部,由于金额较小,应属为增进感情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关于原告主张的烟、酒、饮料、食材等,价值不大,且也应主要用于宴请亲友,故不予确认,酌定判决吴某、吴某2、孙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200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存入被告吴某账户的150000元属于彩礼,还是系原告父母给原告和被告吴某买车的款项,系该二人的共同财产。

 

按照民间婚俗,一方以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属彩礼。本案中,案涉150000元交付时间在双方举办结婚仪式的前不久,金额较大。原告交付该款项,不管是用于买货车还是买小车,均属于为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而添置,应当认定系以原告与被告吴某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交付,故该150000元具有彩礼性质,应予返还。

 

恒略律师提醒: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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