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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可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时间 :2020-07-0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关于房屋析产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袁建西要求涉案房屋在析产后归其所有,并同意在房屋总价值385万元的基础上,给付袁建东袁建苝及袁小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案件回放

袁某与吉某共育有子女四人:袁建东、袁建南、袁建西及袁建苝。袁某、吉某、袁建南均已病亡,袁建南有子袁小南。

 

袁某与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民康胡同X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吉某名下。袁某与吉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现袁建东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析产。

 

袁建苝、袁小南辩称,析产后要求支付我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袁建西辩称,被继承人生前与袁建西共同居住,袁建西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袁建西应当继承涉案房屋70%的产权份额。如房屋进行析产,袁建西要求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由袁建西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审理中,经法院询问,原、被告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80万元。关于房屋析产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袁建西要求涉案房屋在析产后归其所有,并同意在房屋总价值385万元的基础上,给付袁建东、袁建苝及袁小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经调解未果,法院遂作出判决:吉某名下的XX号房屋归袁建西所有;袁建西给付袁建东、袁建苝及袁小南房屋折价款每人各96.25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袁建南先于被继承人袁某及吉某死亡,故袁建南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袁小南代位继承。案涉房屋系袁某与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该房屋应为袁某与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袁某与吉某死亡后,该房屋应由袁建东、袁建苝、袁建西及袁小南共同继承。

袁建西称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意见未予采纳。

 

恒略律师提醒: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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