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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员工离职时如何赔?

时间 :2020-07-06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件回放

2012年,颜某进入某县医院工作。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后某县医院计划选派颜某到市医院进修培训。进修时间为2016年5月到2016年11月,进修费用2.3万元由医院负担。同时与颜某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颜某必须在本院工作满5年才能调动或应聘到其他医疗单位,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7年9月11日颜某离职。县医院认为,根据《专业技术培训协议》,颜某服务期未满就辞职,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某县医院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颜某支付县医院违约金8万元。颜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颜某支付违约金1.9万元。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颜某与某县医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而服务期为5年,2016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颜某2017年9月11日离职时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尚在服务期内,故颜某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高于县医院所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2.3万元,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故违约金应调整为2.3万元。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即60个月),颜某已履行的服务期为10个月,故还应支付的违约金为尚未履行的50个月服务期分摊下来的培训费用,遂判决颜某支付县医院违约金1.9万元。


恒略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