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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福人生”不幸福,销售“黄金伟哥”被判刑

时间 :2020-06-2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于曙光撤回上诉。于曙光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回放

20199月,于曙光租赁株洲市攸县联星社区商汇路117号门面经营“性福人生”成人用品店,其经营范围为:成人用品零售。开业后有顾客上门询问有无壮阳药,于曙光便从拼多多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瓶褐色塑料瓶装“淫羊藿”、一瓶褐色塑料瓶装“金枪银棒”用于销售。

 

2019年10月的一天,一名约40多岁的外地男子到于曙光店内推销“黄金哥”、“金牌玛卡”、“棒老头”、“精品伟哥”等保健药丸。于曙光即从该男子处购进一批“黄金伟哥”等保健药丸,隐藏在店内销售。经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保健药丸内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曙光明知其购买的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曙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另查,于曙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于曙光明知其购买的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于曙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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