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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外嫁女安置补偿处理原则

时间 :2020-06-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有责任保障“外嫁女”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回放

20174月,山东济南市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发布《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载明:房屋安置补偿费,按照每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



 

201711月,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与王小红之父王兴存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王兴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人,并约定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屋被拆迁后商河县政府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王小红认为其安置房屋补偿费等权利受到侵害,致其无房可住,遂诉请法院判令商河县政府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济南市中院认为,王小红仅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在苏家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村民小组出具证明:王小红已不属于该村民小组成员。故其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驳回诉讼请求。

 

王小红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系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商河县政府认为王小红属于苏家村已婚外嫁女,不属于应当安置的对象。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20202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责令商河县人民政府对王小红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裁判要点

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

 

就“外嫁女”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有责任保障外嫁女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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