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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一月

时间 :2020-06-1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件回放

钱某于2019年8月18日进入咖啡陪你(上海)投资公司处从事采购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每月6400元;试用期之后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公司每月15日-18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



因拖欠工资,2019年12月,钱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咖啡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该会仲裁裁决,对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钱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确实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以其拖欠工资为由离职,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因被告经营困难,账户被查封,不具备支付工资的能力,故拖欠了原告部分工资。且原告于2019年8月18日入职,于2020年1月离职,即使被告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亦仅为半个月。另,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亦并不准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因其账户被查封,其并非恶意拖欠原告工资,判决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公司支付钱某工资8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676.41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每月15日-18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原告。然被告一直延迟支付,且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有关延迟支付工资一事已告知劳动者,并报相关备案。从被告的工资发放时间来看,其工资发放时间已延迟超出一个月之久。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资,进而主张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