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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房子未过户,前任担保被查封,没熟的鸭子会不会飞

时间 :2020-06-0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提醒: 实现基于借贷关系的债权,其对象有很多种,不仅局限于房屋。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期待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优先受到保护。离婚协议的约定足以排除执行。 ​



案件回放

201212月,孙莉与吴毅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X6号房屋产权居住权归女方所有,尚有100万元贷款由男方归还,债权债务由各自负债互不相干。

 

 离婚后,因房贷未清,尚未过户,房子仍在吴毅名下,并居住其中。吴毅后以XX6号房屋为案外人借贷提供担保。201511月,债权人安某请求偿还债务,法院判定吴毅对434.5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查封了XX6号房屋。

 

孙莉闻讯,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孙莉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孙莉所有,孙莉对案涉房屋享有完整的期待权,之所以未能过户,系因吴毅未还清房贷所致,不能归责于孙莉。判决:不得执行XX6号房屋,解除查封。

 

安某认为,只要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就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遂上诉。二审法院对安某的主张予以支持,驳回孙莉的诉讼请求。孙莉不服该判决,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判决:撤销中院案涉判决;不得执行XX6号房屋。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孙莉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原配偶一方依据离婚协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审查认定原配偶与被执行人之间就涉案标的所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原配偶对涉案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而非仅仅凭借涉案标的的权利外观判断是否应予执行。

 

且在本案中,因案涉房屋上有抵押且离婚协议约定贷款由男方归还,而吴毅未提前还贷解押及配合孙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法院查封时案涉房屋依然登记在吴毅名下,孙莉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没有过错。故查封案涉房屋于法无据。

 

恒略律师提醒:

实现基于借贷关系的债权,其对象有很多种,不仅局限于房屋。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期待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优先受到保护。离婚协议的约定足以排除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