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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遗产不想还债?一家人不该说出两家话

时间 :2020-06-0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案件回放


张建中与王某生育子女五人:张甲(女)、张乙(女)、张丙、张丁、张戊(后去世)。王某、张建中先后去世。

 


张建中生前名下有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XX号七间房屋产权。其生前因个人需要,先后向女儿张甲、女婿牟某夫妇借款累计696800元,并承诺用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偿还。现张建中已去世,张甲、女婿要求其他继承人偿还上述债务。故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被告张乙、张丁辩称,张建中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债务不真实。

 

审理中,原告张甲与牟某向本院提交欠据和借据各一张。欠据内容为:我以属于我的XX号私产房屋货币拆迁补偿款来还清所欠牟某、张甲人民币47万元整。20038月张建中立据。借据内容为:因房屋拆迁补偿款未拿到手,特此向我女儿张甲借钱,交付我所欠房屋租金19.8万元、家庭服务员劳务费2.88万元,共计22.68万元整。我拿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合并以前我所欠张甲夫妇的47万元的借款,一并还清。经查,20023月,张建中获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770849元。

 

经审理,法庭认为,已有证据可以证明牟某、张甲与被继承人张建中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判决被告张乙、张丙等在继承张建中遗产范围内,偿还牟某、张甲借款55744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张戊在张建中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张戊继承张建中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程某和张小戊。

 

恒略律师提醒: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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