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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成孤儿命运太苦涩,送走养父又遇后妈争遗产

时间 :2020-05-2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案件回放

秦某4岁时,其养母朱正英嫁给重庆石柱县村民秦大江,随养母、养父一起共同生活。秦某成年后,与杨某结婚,之后修建了一间一楼一底的砖木结构房屋并居其中。


19942月,朱正英因病去世,3年后秦大江与马某结婚。婚后不久,马某就外出了,未与秦大江共同生活,亦未履行对秦大江的扶助义务,秦大江由秦某赡养。

 

2014年,上述砖木结构房屋被国家征收,马某得知后从新疆赶回石柱。拆迁中心在已经与秦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又与被告马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201511月,秦大江因病去世,所有的医疗费、丧葬费用由秦某一人承担。现因拆迁安置归属发生争议,秦某提起诉讼,认为马某对秦大江未尽扶助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但同意由马某继承1/8的房屋产权。

 

马某辩称,秦某的养母朱正英于1994年去世,原告秦某于2017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达23年之久,超过20年诉讼时效,应视为放弃继承。法院审理后判决:诉争门面房、住房由原告秦某各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额,被告马某各享有八分之三的份额。马某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的养母朱正英于1994年死亡。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秦大江、秦某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接受继承并不以分割被继承财产为要件。秦某与马某因涉案房屋发生继承纠纷是在201512月,马某作为乙方(户主)与石柱县征拆中心达成《安置协议》之后,至原告秦某于20172月起诉至法院,并未超过《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恒略律师提醒:

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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