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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上班摔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 工伤!是还不是?

时间 :2020-05-27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


案件回放

黎某系江西宏某能源公司员工,2017年1月某日晚,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焦化分公司上班,途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江西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同时,宏某公司依法向樟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樟树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相关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对此,黎某的妻子邱连花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樟树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樟树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对邱连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樟树人社局上诉称:死者黎某系上班途中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如果此案件认定工伤,将可能会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后果,造成骗保泛滥,有违立法目的。宜春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予以支持,驳回上诉。樟树人社局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适用,这也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黎某是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于依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樟树人社局,该举证责任不应由受伤害的劳动者承担;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黎某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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