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是“均贫富”还是平均分

时间 :2020-05-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案件回放


曹玉娣、曹秋展、曹春展、曹冬展四人系姐弟关系,其父亲曹某某生前立下遗嘱并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

 

“为避免今后子女间的纠纷,并遵循男女一律平等的原则,特自愿立如下遗嘱:坐落在上海市辽源新村XX号房屋壹幢的所有权属我所有,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应由我的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如今后动拆迁,上述房屋拆迁后所得款项亦应由上述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曹某某去世后,上述房屋被征收,众姐弟请求法院分割征收款。

 


经查,上述被征收房屋共三层,20087月,房屋权利人核准登记为曹玉娣、曹秋展、曹春展、曹冬展。在变更登记时没有异议。

 

20197月,上述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各项总计862.4万元。征收决定作出时,被征收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为6人,分别为:曹冬展、曹思莹(系曹冬展之女)、曹秋展、曹兴富(曹秋展之子)、曹春展、陆美鹃(曹春展之妻)

 

一审法院确认曹玉娣、曹秋展、曹冬展、曹春展姐弟四人对被征收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曹冬展认为,遗嘱到底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不明确,且无任何说明;另,公证书上只有曹某某的印章,而没有亲笔签名和手印;征收确定在册人口6人;现曹玉娣他处有房,且同时拆迁,其应少分征收款;曹冬展他处无房,应多分征收款。一审判决其享有征收款的四分之一,显失公平。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智超律师认为,涉案公证遗嘱系于199912月所立,至今已逾二十年,且曹家姐弟四人无异议已将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核准登记为上述四人,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已转化为姐弟四人共有。无论按法定继承还是按所立遗嘱,四个子女应均分父母遗产,法院判决对被征收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及时拨打下方电话,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在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