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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妹妹隐匿财产,意欲剥夺其继承遗产,这位兄长有点过

时间 :2020-05-2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公序良俗,旨在把公共道德标准提升法律法规层面上,有效地约束更多违反社会公德、触犯道德标准的行为。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是进一步补充法律的完整性,给予法官更多人性化考量。



案件回放


张某某李某夫妇先后去世,死亡前无遗嘱,生育三个儿女张建国、张建惠、张建红。哥哥张建国认为,其妹妹张建惠隐匿财产,应当被剥夺继承权。遂提起诉讼。



 

经查,张某某老人可分配遗产额1438,674.03元及张建惠在其父亲住院期间的花费支出,可以看出张建惠基本是按实际可分配额145万元为基础做的分配,并无故意的隐匿行为;且张建国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建惠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因此张建国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又查,张建惠与张某某住在同一个家属院内,院内的邻居及医院老龄委的两位委员均证实:张某某的三个子女中,只有张建惠和其丈夫常年照顾张某某。张某某在住院期间,主要由张建惠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法院认为,张建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判决张建惠继承遗产50%的份额;张建国、张建红各继承25%的份额。

 

张建国不服,要求张建惠对照顾父母的支出花费举出详细的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惠在其父亲住院期间的支出与其住院花费及当地消费水平并无明显不当,如果要求照顾父母的子女对父母的支出花费举出详细的证据,且该支出数额与其病中消费基本相当,则是法律对遵守公序良俗当事人的不当苛求。判决驳回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建惠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及遗产分配比例是否适当。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和两被告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理应平均分配遗产。但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张建惠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张建国、张红伟对父母尽了一般赡养义务。虽然张建国不认可,但其亦未就该项主张提交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公序良俗,旨在把公共道德标准提升法律法规层面上,有效地约束更多违反社会公德、触犯道德标准的行为。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是进一步补充法律的完整性,给予法官更多人性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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