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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与约定签订地点不一致,由约定地点法院管辖

时间 :2020-05-2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合同发生争议时,如果未予约定,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回放

201811月,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向广东省高院起诉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等五被告,请求华联集团公司偿还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共计12亿13769444.44元;华联集团公司支付利息逾期及本金违约的罚息共计5839万元;其他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虽合同中注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但实质上上述协议系2017718日至19日在南京签订,合同实际签订地点是南京市,本案依法应当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了南京熊猫金陵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具的餐饮费发票、住宿费票据,拟证明案涉《合作框架协议》的实际签订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

 

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在深圳市福田区平安大厦签署,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确定本案由江苏省高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本案中,涉案协议约定在深圳福田区签署,则无论协议实际签署地在南京还是在深圳,广东高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发生争议时,如果未予约定,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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