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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不轻言离婚,否则净身出户”,你怎么看

时间 :2020-05-09 作者 :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此种约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公序良俗,亦应属无效。


 案件回放

李某与刘某再婚无子女。李某称,婚后发现双方的生活习惯、爱好、性格迥然不同,没有感情基础,双方经常发生口角。曾起诉离婚未允。现双方关系没有任何缓和。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


刘某辩称,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双方签署的夫妻协议,西城区XX号房屋3间、朝阳区XX号房屋3间均由被告承租;东城区XX号房屋二间归被告所有。




刘某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结婚协议书》,内容为:“经双方协商,本人愿将婚前我俩共同投资买下的,座落在通州区XX家园的房屋,更名于刘某名下,归刘某个人所有。刘某表示婚后夫妻恩爱始终,女(刘某)方原因有婚变,房屋的更名同时作废,交还于李某所有。如李某自己发生婚变,房产亦归刘某所有。同时又将双方婚前财产名列如下:李某一方婚前财产,待李某百年后全部归属给刘某个人所有。”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一份,内容为:“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刘某将西城区XX3间房屋腾空交与李某,同时搬至北京市通州区XX号。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郑志超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结婚协议书》中约定“如李某自己发生婚变,李某一方婚前财产,待李某百年后全部归刘某个人所有”,该条款从内容上看属于遗嘱的性质,现尚未生效。双方约定双方之间“和谐相处,互相尊重,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该条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该协议中还约定,“李某婚前承诺的东城区XX号房屋属于他个人的那部分房产以及他个人的所有财产,待李某百年以后,全部交给妻子刘某继承”,该约定内容亦属于遗嘱的性质,现尚未生效。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此种约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公序良俗,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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