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教授方法引诱犯罪骗取公安机关奖金构成犯罪

时间 :2020-04-10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杨XX、尚XX、刘XX、张XX同郭X(另案处理)为获取公安机关的奖金,共同预谋,引诱他人犯罪并制造一系列案件,分别从公安机关获取数额不等的奖金。杨XX、尚XX、刘XX、张XX先找到岳X、关X等人,分别教授其抢劫、盗窃等犯罪方法,并为其指示抢劫、盗窃目标,等岳X、关X等人抢劫、盗窃得逞后逃跑时,被事先埋伏好的杨XX、尚XX、刘XX、张XX抓获,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并从公安机关获取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杨XX、尚XX、刘XX、张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

 

 【恒略论法】

  北京刑事律师侯志孝认为,根据《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本案杨XX、尚XX、刘XX、张XX为骗取公安机关奖金,共同预谋引诱他人犯罪,故意教授他人犯罪方法,并为其指示目标,后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从中获取奖金,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恒略律师提醒】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即使是自己的财产,若被公安机关合法扣押,也请勿以非法的方法取回,否则也可能触碰法律底线,遭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