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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进回迁房十年未办理房产证 如何确认房屋所有权?

时间 :2020-03-31 作者 :北京拆迁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1999年3月8日,被告XX深圳分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原告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署《XX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依法对X区域地块进行拆迁,拆迁人对区域内持有效产权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原告房屋在被拆迁区域内,后被告将协议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仍由原告使用及收益。原告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北京拆迁律师刘律师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协议书,原、被告已经就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安置房屋面积、位置及用途做了明确约定。故,《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涉案房产产权转移登记的基础合同,涉案房产已具备了特定性。在涉案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后,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亦无其他案外人对涉案房产主张权利,原告在事实上已经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故,原告关于确认其享有涉案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