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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婚”的受害人应采取何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时间 :2020-03-30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2018年8月6日,张某通过“媒人”介绍,在三天后与别国的娄某(女)闪婚,并支付了彩礼及“媒人”介绍费共计26万余元。办理完结婚登记的当天,娄某失踪了。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将娄某及“媒人”等3人抓获,并查实娄某3人还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刘某、王某的钱财,且娄某使用编造的三个外国虚假身份信息分别与张某、刘某、王某领取了结婚证。

 张某持公安机关对娄某等人实施诈骗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答复要解除婚姻关系需通过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娄某提交虚假材料,有违婚姻法的规定,当属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故民政局颁发的涉案结婚登记证无效。



【恒略论法】

 北京离婚律师李锦星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张某与娄某的婚姻不属于关于无效婚姻规定的四种情形。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合法婚姻?应采取何种方式救济?

 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娄某系外国人,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婚姻登记机关无专业化审核身份信息的漏洞,与张某进行了婚姻登记,因此,娄某与张某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娄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应解决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而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张某可以在行政复议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