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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胜诉“区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

时间 :2020-03-27 作者 :北京拆迁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1年12月23日,某市人政府作出《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省政府《关于某市2011年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予以公告,并载明征地案由X区人民政府实施。苏某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苏某于2011年9月13日去世,其生前将该房屋处置给沙某等人所有。


古某是苏某的女儿,沙某等人沙某1、沙某2、沙某3是苏某的外孙。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对苏某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古某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2012年年初,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某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

 


沙某等四人以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起诉至法院,称区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屋内财产未搬离、未清点;沙某的父亲沙某金对房屋并不享有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X区人民政府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沙某等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X区人民政府赔偿沙某等四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北京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市X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沙某等人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沙某等四人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某市X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涉案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沙某等人签字确认。沙某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是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故对沙某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