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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被河水卷走身亡 都是砌墙更改河道惹的祸

时间 :2020-03-2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汪某是受害人高中生杨某的母亲。2011年7月12日下午,某市遭遇暴雨,当日15时40分左右,杨某骑电动自行车途径X公路X路段时,未听人劝阻坚持向存在危险的路段行驶,被汹涌而出的河水卷人路旁的水塘中,又被卷入与水塘相连的公路下方的涵洞中溺水死亡。


事发地点西侧地势较高,该河道西侧是某兴公司厂区,该公司用围墙将河道围入厂区。事发当日,天降暴雨,暴涨的河水冲开河道南端的围墙后,越过地面倾泻到道路上,致骑车经过的杨某溺水死亡。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水务局主动承担对杨某30%的赔偿责任,关于X兴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汪某和X兴公司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X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份额应如何确定。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被告X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是最终导致洪水毁墙夺路,造成受害人杨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


受害人杨某作为一名高中生,对通常事物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熟悉路况的杨某不听他人劝阻未能在确定安全的情形下骑车通过事发路段,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依据引起该事故的原因力的大小,酌情认定被告X兴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汪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