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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真离婚,一方能否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时间 :2020-03-23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刘先生与张女士于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其应将张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张女士;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刘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二人登记结婚。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同年3月,二人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女士拒绝。



法院查明,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恒略论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北京离婚律师李永慧认为:刘先生与张女士已签署婚前协议,且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思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先生有权请求重新分割财产。